| 委托招商优惠政策(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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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02-01 16:15 文章来源:花山政府网 |
|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 |
委托招商优惠政策(摘要)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招商,是指由花山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以下简称委托方)与其认定资格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等(以下简称受托方)签订委托招商协议书后,委托方通过受托方向外推介我区招商引资项目并开展招商引资活动。
第二条 奖励范围指委托方引进的在我区的直接投资。捐赠资金、设备按引进额度分类进行奖励。
外国政府借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国外商业贷款、证券融资、融资租赁、赈灾捐助、赈灾捐赠和房地产相关行业的投资,不列入引资奖励范围内。
第三条 委托招商手续
1、区招商局将委托招商的项目资料汇总整理,上报核定后,由区招商局办理委托招商手续。
2、受托方应具有相应能力,经区政府认定资格后,才能办理委托招商手续,进行招商。
第四条 奖励条件及标准
1、奖励条件:对引进外资项目或500万元以上的内资项目,形成有效投资的,予以奖励。
2、奖励标准:
(1)加工制造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项目,按其固定资产投入额度的5‰予以奖励;
(2)商业、旅游业、农业项目,按其固定资产投入额度的3.5‰予以奖励;
(3)公用基础设施项目等,按其固定资产投入额度的2.5‰予以奖励;
(4)牵动性重大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予以奖励。
第五条 奖励申请
1、委托招商项目在我区形成有效投资后,受托方即可到区招商局办理奖励申报手续,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由投资者出具的证明受托方资格的书面材料;
(2)由投资者出具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材料;
(3)有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
(4)以设备等实物作价投资的,需附实物到位有效证明。
四、委托招商优惠政策(摘要)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招商,是指由花山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以下简称委托方)与其认定资格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等(以下简称受托方)签订委托招商协议书后,委托方通过受托方向外推介我区招商引资项目并开展招商引资活动。
第二条 奖励范围指委托方引进的在我区的直接投资。捐赠资金、设备按引进额度分类进行奖励。
外国政府借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国外商业贷款、证券融资、融资租赁、赈灾捐助、赈灾捐赠和房地产相关行业的投资,不列入引资奖励范围内。
第三条 委托招商手续
1、区招商局将委托招商的项目资料汇总整理,上报核定后,由区招商局办理委托招商手续。
2、受托方应具有相应能力,经区政府认定资格后,才能办理委托招商手续,进行招商。
第四条 奖励条件及标准
1、奖励条件:对引进外资项目或500万元以上的内资项目,形成有效投资的,予以奖励。
2、奖励标准:
(1)加工制造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项目,按其固定资产投入额度的5‰予以奖励;
(2)商业、旅游业、农业项目,按其固定资产投入额度的3.5‰予以奖励;
(3)公用基础设施项目等,按其固定资产投入额度的2.5‰予以奖励;
(4)牵动性重大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予以奖励。
第五条 奖励申请
1、委托招商项目在我区形成有效投资后,受托方即可到区招商局办理奖励申报手续,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由投资者出具的证明受托方资格的书面材料;
(2)由投资者出具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材料;
(3)有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
(4)以设备等实物作价投资的,需附实物到位有效证明。
四、委托招商优惠政策(摘要)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招商,是指由花山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以下简称委托方)与其认定资格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等(以下简称受托方)签订委托招商协议书后,委托方通过受托方向外推介我区招商引资项目并开展招商引资活动。
第二条 奖励范围指委托方引进的在我区的直接投资。捐赠资金、设备按引进额度分类进行奖励。
外国政府借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国外商业贷款、证券融资、融资租赁、赈灾捐助、赈灾捐赠和房地产相关行业的投资,不列入引资奖励范围内。
第三条 委托招商手续
1、区招商局将委托招商的项目资料汇总整理,上报核定后,由区招商局办理委托招商手续。
2、受托方应具有相应能力,经区政府认定资格后,才能办理委托招商手续,进行招商。
第四条 奖励条件及标准
1、奖励条件:对引进外资项目或500万元以上的内资项目,形成有效投资的,予以奖励。
2、奖励标准:
(1)加工制造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项目,按其固定资产投入额度的5‰予以奖励;
(2)商业、旅游业、农业项目,按其固定资产投入额度的3.5‰予以奖励;
(3)公用基础设施项目等,按其固定资产投入额度的2.5‰予以奖励;
(4)牵动性重大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予以奖励。
第五条 奖励申请
1、委托招商项目在我区形成有效投资后,受托方即可到区招商局办理奖励申报手续,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由投资者出具的证明受托方资格的书面材料;
(2)由投资者出具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材料;
(3)有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
(4)以设备等实物作价投资的,需附实物到位有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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