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马鞍山市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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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09-02 08:23 文章来源:马鞍山市商务局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其它 |
项目名称: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
实施机关:商务部、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依 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2005年第2号令)
办理条件:
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独立的中介机构;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必要设施;
(三)有3名以上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本办法实施之前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
(四)有规范的规章制度。
办理程序:
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拟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对予以核准的,颁发《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持《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由商务部统一印制,商务部根据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情况向其发放《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
办理时限: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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