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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认定审批
2008-09-02 08:32  文章来源:马鞍山市商务局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其它

一、办事依据: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第六条、省政府〔2003〕37号授权。

二、申报条件: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七条。

三、申报材料:

  1. 企业申请报告;

  2.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 具有法律效率的验资证明,并附有银行进帐单;

  4. 固定办公地点和拆解场地的使用证明(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土地使用证明或提交租赁合同);

  5. 拟任法定代表人简历和有效身份证明;

  6. 从业人员资质证明复印件;

  7. 安全、消防、环保部门出具的合格证明。

四、办事程序:(本项目限办)

  1. 审核: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并指派工作人员到现场查看,对符合条件的报省商务厅审批;

  2. 发件:省商务厅批准后,申请人至窗口领取《资格认定书》;

五、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除省厅办理时间外)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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