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申请发放资格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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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8-21 16:06 文章来源:马鞍山市商务局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新闻 |
一、审批依据:
《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财建〔2009〕333号)。
二、申报条件:
在2009年6月1日-2010年5月31日期间,将符合下列条件的
汽车交售给依法设立的指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并换购新车的(报废汽车的车主名称与换购新车车主名称应一致):
1、使用不到8年的老旧微型载货车,老旧中型出租载客车;
2、使用不到12年的老旧中、轻型载货车;
3、使用不到12年的老旧中型载客车(不含出租车);
4、与“汽车报废标准规定使用年限表”中规定的使用年限相比,提前报废的各类“黄标车”;
5、同时符合多项条件的,车主只能选择申请一种补贴;
6、提前报废“黄标车”并换购新车,新车已享受1.6升及以下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政策的,不再享受补贴。
三、补贴标准:
(一)报废老旧汽车的补贴标准:
1.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2.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3.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4000元;
4.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二)报废“黄标车”的补贴标准:
1.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2.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3.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4000元;
4.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5.报废小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4000元;
6.报废微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3000元;
7.报废轿车、重型载货车、大型载客车、专项作业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四、申报材料:
1、《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申请表》(可在行政服务中心市商务局窗口领取,也可从商务部网站下载);
2、《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原件;
3、《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新车购车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5、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7、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8、与车主同名的个人银行账户存折或单位基本账户开户证复印件。
五、办理程序:
窗口受理→商务部门审核《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等有关材料的有效性,录入信息→环保部门负责查验报废车辆是否属于“黄标车”→财政部门负责审核车辆是否属于申领补贴范围及补贴标准,并对符合要求车主拨付补贴资金。
六、工作日:
财政部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发放给车主。
七、审批工作时间:
每周二 上午:8:00--12:00
下午 15:00--17:30
八、审批地点: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窗口
九、马鞍山市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名单:
1、马鞍山市五环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责任公司
2、马钢股份有限公司汽车运输公司报废车辆回收拆解厂(内部)
十、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一、咨询电话:
市商务局 8355720 市财政局 2364141 市环保局 2349412
马鞍山市汽车以旧换新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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