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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起马鞍山市民医保待遇提高
2008-07-09 08:18  文章来源:马鞍山市商务局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新闻

  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我市将从明年1月1日起对现行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进行调整,广大参保市民的医疗保险待遇届时将有大幅度提高。
  开设婴幼儿参保“关爱通道”
  根据调整后的新政策,我市将允许参保登记期结束后出生的婴儿,在出生后60天内通过社区补办参保登记手续。而在此之前,参保登记期结束后出生的新生婴儿必须要等到下一年度才能参保,这种现状使得在此期间生病的婴儿得不到保障。同时,从2008年起,在幼儿园学习的幼儿将统一由幼儿园组织参保登记,缴费标准由原来按18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每人每年120元的标准,改为按在校学生每人每年80元标准缴纳;待遇支付标准由原按18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基金支付比例,改为按在校学生基金支付比例享受医保基金支付待遇,并可享受学生意外伤害待遇。
  建立两项激励机制
  新政策将对连续参保的学生(含18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和其他城镇居民,每连续缴费一年,续保当年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在上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基础上递增5000元,累计递增限额为5万元。这样,我市参保居民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学生(含18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和其他城镇居民分别可达15万元和10万元。间断缴费后重新续保的,其年度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仍按初期参保时确定。同时,为做好参保老年居民疾病预防工作,对连续参保缴费且截止上年末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以上的老年城镇居民,其上年度未享受基金支付待遇的,参保当年可享受基金支付80元的个人体检或就医购药费用,此项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划入个人医疗账户。上年度虽未享受基金支付待遇但本年度未连续参保的老年城镇居民,其健康体检费用不予建立。
  提高三项医疗待遇
  提高住院医疗、规定病种门诊医疗和在校学生意外伤害医疗待遇。在三、二、一级医院住院,每次需支付的400、300、200元起付线,调整为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在三、二、一级医院首次住院支付400、300、200元起付线,第二次住院的起付线分别下降100元,第三次及以上住院不再支付起付线;参保人员在这些医疗机构就医由原报销50%、60%、70%的比例,分别调整为60%、70%、80%;床位费支付标准,由现行的14元每床每日增加到20元每床每日。将门诊规定病种年度起付标准由现行600元下调至400元;参保人员在三、二、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由原报销50%、60%、70%的比例分别调整为60%、70%、80%;属于在校学生的,报销比例由原60%、70%、80%,调整为70%、80%、90%。我市还将提高在校学生意外伤害门诊年度支付限额,由现行3000元提高到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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